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1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麗鳳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蔡天降
即被告
林明東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如未依限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應就是否准予分割以及為如何之分割予以裁判,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準,且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故縱由被告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亦無以該上訴人應有部分之價額作為其上訴利益額之理(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02 號裁判要旨參照)。又因本件屬應合一確定之訴訟事件,故上訴人即被告一人提起上訴,其餘被告併同視為上訴人,附此敘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有聲明上訴狀在卷可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又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前揭說明,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費用,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1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