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 原告
-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昭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75,60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