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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04號

原告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昭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75,600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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