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3號

原告
許林華容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告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全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前開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05,500 元(見本院卷第23頁);訴之聲明第2 項為請求被告給付220,000 元(含積欠租金120,000 元、違約金60,000元及律師費40,000元),其中積欠租金120,000元及律師費40,000元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至於違約金60,000元之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5,500 元【計算式:905,500 +120,000 +40,000=1,065,50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8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