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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8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補字第80號

原告
高聖欽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告
謝良吉
訴訟代理人
謝褔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占用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15平方公尺之磚造烤漆板屋平房及占用同段686之4地號土地面積4.25平方公尺之磚造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元,則該部分之訴訟標的為6萬1,600元(計算式:19.25平方公尺3,200元=6萬1,6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潮救字第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8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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