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補字第80號
- 原告
- 高聖欽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鈺律師
- 被告
- 謝良吉
- 訴訟代理人
- 謝褔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占用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15平方公尺之磚造烤漆板屋平房及占用同段686之4地號土地面積4.25平方公尺之磚造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元,則該部分之訴訟標的為6萬1,600元(計算式:19.25平方公尺3,200元=6萬1,6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潮救字第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