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救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高聖欽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鈺律師
- 相對人
- 謝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179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即本院106年度潮補字第8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其為中低收入戶,經濟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准予扶助審查表及法律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在卷可參(見訴訟救助卷第2至第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另聲請人釋明其向相對人請求拆屋還地之證據,業提出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照片12張為憑(見本院卷第6至16頁),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