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3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興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筱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