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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3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興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筱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37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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