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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救字第6號

聲請人
王開駿
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蔡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茲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及變動之審查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卷宗查閱無誤。而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救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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