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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

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

原告
王開駿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蔡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所有之磚造平房坐落在被告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67.11平方公尺部分法定地上權存在。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就被告之土地有法定地上權,則應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其表示租金應以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7.5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9,815元【計算式:130(106年1月土地公告地價)×67.11(平方公尺)×7.5%×15=98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潮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4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定地上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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