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50號原 告 李淨覺 一、上列原告與行政院衛福部屏東醫院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民事訴訟事件,隨民事訴訟之學說、實務發展歷史,目前普遍被承認者,以「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分類有三,即「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三種,在處分權主義之下,提起何種類訴訟係由起訴之原告加以決定。所謂「給付之訴」,指原告對被告「主張有特定給付請求權( 或被告有給付義務) 存在」,並「請求法院作成給付判決之請求」為內容之訴。「確認之訴」,指原告對被告「主張有特定權利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請求法院作成判決加以確定」為內容之訴。「形成之訴」,指原告對被告「主張其具備在一定法律要件下可使法律狀態發生變動之地位(或形成權或形成要件) 」,並「請求法院以形成判決宣告該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為內容之訴。上開三種訴訟類型有關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原因事實」(所謂「原因事實」,並非法律所載之要件事實,而係該當法規要件事實之具體生活事實而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之記載,茲舉例如下: ①給付之訴:如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則原因事實宜表明「被告於民國○年○月○日因缺錢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0,000元,雙方約定於○年○月○日返還,原告當場交付該數額現金於被告,然到期被告並未返還。」等語,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宜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元。 ②確認之訴:如係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年○月○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本票,票據法律關係不存在,則原因事實宜表明「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於民國○年○月○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簽發之本票,並持向鈞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經鈞院裁定准許在案,惟該紙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指印亦非原告所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宜記載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年○月○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③形成之訴:如係撤銷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某不動產所有權所為贈與,則原因事實宜表明:「被告甲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未為清償,詎被告甲為逃避債務,竟於○年○月○日將其所有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乙,使被告甲陷於無資力,則被告間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顯已害及原告對於被告甲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宜記載為:被告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土地贈與所有權全部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㈢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行政院衛福部屏東醫院、輔英醫院(屏東東港) 、木棉花企業社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請原告補正被告行政院衛福部屏東醫院、輔英醫院(屏東東港) 、木棉花企業社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其應受判決事項記載:㈠被告屏東醫院、輔英醫院無正當理由向木棉花看護中心表明拒絕原告到該院看護,嚴重影響原告生計,請求被告屏東醫院、輔英醫院應賠償原告各10個工作天及工作機會。㈡被告木棉花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原告供給充分之工作,並且加保勞健保、勞退、就業機會等語,無從確定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類型,請補正被告行政院衛福部屏東醫院、輔英醫院(屏東東港) 、木棉花企業社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請原告補正被告行政院衛福部屏東醫院、輔英醫院(屏東東港) 、木棉花企業社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並決定訴訟類型,而為具體、明確、適當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記載後,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 ㈣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或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並檢附相關資料到院,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