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5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5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敏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水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787 ⑴部分所示面積28.43 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並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482 元,及自109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上開土地於109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3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65,389元(計算式:2300元/ 平方公尺×28.43 平方公尺=65,389元),至原告另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參諸前揭條文,則不併算其價額。依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