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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50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麥元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5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敏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水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787 ⑴部分所示面積28.43 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並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482 元,及自109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上開土地於109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3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65,389元(計算式:2300元/ 平方公尺×28.43 平方公尺=65,389元),至原告另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參諸前揭條文,則不併算其價額。依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50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