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09號
- 原告
- 黃綵蓁
曾榮興
曾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09號
曾榮興
曾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