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小字第27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邱偉峰
- 訴訟代理人
- 洪勝海
- 被告
- 周炫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36元,及自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