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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9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曾迪群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楊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華正、陳鎮翔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29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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