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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曾迪群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振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9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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