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茂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