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