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7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潮補字第67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