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翠穗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4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翠穗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4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