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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麥元馨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翠穗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4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23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