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楊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華正、陳鎮翔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潮簡字第2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華正、陳鎮翔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