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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82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呂憲雄

上訴人
陳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竹雄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27元【計算式:0.54㎡×29,642元/㎡+0.03㎡×34,000元=17,0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82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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