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祐寧
張惟甯
前列2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東港鎮公所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