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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2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吳思怡

原告
莊臣
被告
白慧英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52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