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527號
- 原告
- 莊臣
- 被告
- 白慧英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潮補字第527號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