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再簡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呂憲雄

上訴人
莊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慧嬰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再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