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41號
- 原告
- 陳泓妤即陳家嫈
- 被告
- 劉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