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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呂憲雄

上訴人
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忠永
上訴人
鄭棟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宏、詹綉晴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270元(計算式:595,465+432,805=1,028,2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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