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忠永
- 上訴人
- 鄭棟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宏、詹綉晴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270元(計算式:595,465+432,805=1,028,2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