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祥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張祥紘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邢振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枋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