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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全字第15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吳思怡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靖雯
相對人
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素華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台幣100,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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