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全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黃靖雯
- 相對人
- 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素華即被繼承人胡丁祥之繼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台幣100,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