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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麥元馨

上訴人
即被告
宋春青

林治緬

林治峰

前列三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貴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簡字第7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