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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聲字第五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孫國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潮簡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雄
相對人
甲○○○○運行
法定代理人
吳振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一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七元、送達郵費二百三十九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孫 國 楨

                   書記官 陳 清 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潮簡聲字第五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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