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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45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459號

上訴人
丙○○即簡黃秀段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45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