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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8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864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2人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86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