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 原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顯
- 訴訟代理人
- 王經文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迄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繳息查詢、勞工保險基金紓困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