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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7號

原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戶籍謄本及債權明細查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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