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8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8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