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楊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原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迄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繳息查詢、勞工保險基金紓困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31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