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4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49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宇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由同件被告丙○○(因未經合法送達,另行審結)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000 元、發票日期為民國96年7月31日、票據號碼為ES0000000號,並由被告背書之本票 1張,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張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000 元及自退票日即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