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49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宇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由同件被告丙○○(因未經合法送達,另行審結)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000 元、發票日期為民國96年7月31日、票據號碼為ES0000000號,並由被告背書之本票 1張,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張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000 元及自退票日即96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福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