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52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