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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8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潮簡字第8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8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