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639號原 告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