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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王致傑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當事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639號原   告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寬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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