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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596號

給付修車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59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8,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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