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3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兼上2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