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20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08號
- 原告
- 陳明瑞
- 原告
- 陳許樹珠
- 原告
- 李順福
- 原告
- 洪陳玉女
- 原告
- 周淑蘭
- 原告
- 蘇仁傑
- 原告
- 洪嘉宏
- 原告
- 洪林秋雲
- 原告
- 蔡李菜玉
- 原告
- 黃陳秀雲
- 原告
- 鄭黃阿秀
- 上列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柏宏律師
- 上列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韡誠律師
- 上列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國安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郭宗塘律師
- 原告
- 李志翔 住屏東縣東港鎮○○里○○街44之6號
- 訴訟代理人
- 鄭國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宗塘律師
- 被告
- 鄭洪美月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16之3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黃美珠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22巷27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陳美燕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22巷27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洪黃美親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378號之4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許黃明珠 住屏東縣新園鄉○○村○○路11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 1 人
- 訴訟代理人 王世文 住桃園市○○○街34巷23號
- 被 告 洪鄭美雪 住屏東縣東港鎮○○路3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陳洪美香 住屏東縣琉球鄉○○村○○路88號
-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38號之3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陳麗珠 住屏東縣東港鎮○○路402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陳明錄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44巷19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7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 被 告 黃洪美秀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16之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福進 住屏東縣琉球鄉○○村○○路20之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榮裕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16之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福盛 住屏東縣東港鎮○○街16之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洪春玉 住屏東縣東港鎮○○里○○街76巷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鄭洪美月應與被告陳麗珠連帶給付原告蘇仁傑、黃陳秀雲、李順福各拾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鄭洪美月負擔十分之七;被告黃美珠、洪黃美親與被告鄭洪美月連帶負擔十分之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洪美月應與被告陳麗珠連帶給付原告蘇仁傑、黃陳秀雲、李順福各拾貳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鄭洪美月負擔十分之七;被告黃美珠、洪黃美親、陳麗珠與被告鄭洪美月連帶負擔十分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