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36號
- 上訴人
- 被告
- 康橘即高雄市私立新禾康養護之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氏緹( TRAN THI THE)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