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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3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36號

上訴人
被告
康橘即高雄市私立新禾康養護之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氏緹( TRAN THI THE)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7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3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