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7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8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B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B
B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 女(真實姓名詳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第7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