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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00號

原告
吳女(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女之母(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2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0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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