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吳女(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女之母(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2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