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77號

返還保管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577號

原告
黃湘淓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昆宗間返還保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橋救字第3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57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管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