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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4號

原告
鄧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威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返還予原告。而依原告陳報系爭車輛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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