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4號
- 原告
- 鄧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威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返還予原告。而依原告陳報系爭車輛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