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3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鈞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1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