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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鈞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1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38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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