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9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18號

上訴人
張哲倫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8 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91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