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9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918號
- 上訴人
- 張哲倫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08 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