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49號原 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書萍即元展工程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33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葉彥伶